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继续教育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正式在编在册的教职工。学校鼓励并支持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在职提高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继续教育,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教职工继续教育由学校人事处归口管理。
第四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要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实效,有序选派、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继续教育形式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 学历(学位)教育
1、攻读博士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2、攻读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
教职工根据自身需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岗参加硕士研究生及以下的学历(学位)教育。学校不鼓励脱产攻读全日制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脱产攻读全日制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者,学校原则上解除聘用合同。攻读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者,学习及相关费用自理。
第六条 国内访学
1、选派对象
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任职3年以上),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有较好的科研成果,且其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符合专业建设需要,教学效果良好,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教学工作业绩良好以上。
2、相关待遇
访学时间不得超过1年,访学期间的费用(含培养费、路费、住宿费等)待取得访学结业证书后由学校报销。访学期间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发放基本岗位津贴。培养费、路费、住宿费等按照财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报销,在外地培训的,每学期报销1次往返路费。
3、管理考核
访学教师在访学开始时在导师指导下拟定一式三份的访学计划(1份本人留存,1份交指导教师,1份寄交所在单位)。访学结束后,须写出书面总结材料,3个月内要向所在单位全体教师作访学成果学术报告。
第七条 国外研修
1、选派对象
选派对象由学校统一规划和安排。
2、相关待遇
培训费、路费、住宿费在研修结束回国后报销,出国前参加外语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考核者,外语培训费用凭单据报销。国外研修期间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发放基本岗位津贴。培养费、路费、住宿费等按照财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报销。
3、管理考核
出国研修人员研修结束后,须写出书面总结材料,3个月内要向所在单位全体教师作国外研修成果学术报告。
第八条 课程进修
1、选派对象
为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与科研能力和水平,各教学单位选派优秀专业教师到国内外知名高校脱产参加若干门课程的系统学习,掌握本专业最新的相关知识,学习先进的教学内容和方法,时间不超过1年。
2、相关待遇
课程进修期间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发放基本岗位津贴。培养费、路费、住宿费等按照财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报销,在外地培训的,每学期报销1次往返路费。
3、管理考核
课程进修人员,回校后写出所培训课程的教案和学习心得,3个月内在所在单位全体教师大会上进行汇报。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
教师一般以在岗方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研究期间,须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按学校同类在职人员进行管理,享受学校同类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博士后研究期间的培养费用由本人自理,学校不承担学费、路费、住宿费等与培养有关的费用。
第十条顶岗实践
1、选派对象
为提高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各教学单位选派有较强求知欲和较大潜力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到行业、企业一线进行专业实践、产学结合。
2、相关待遇
顶岗实践期间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校内酬金按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核算发放。在本市顶岗实践的,不报销任何费用。在外地顶岗实践的,每学期报销1次往返路费,其它费用自理。顶岗实践结束经考核合格后,根据实际顶岗天数,在正常教学时间参加顶岗实践的,按30元/天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在寒暑假时间参加顶岗实践的,按60元/天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3、管理考核
教师顶岗实践结束,回校后提交企业(单位)的鉴定、不少于2000字的顶岗实践总结、在顶岗实践期间形成的其它资料或成果,3个月内在所在单位全体教师大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一条 其它培训
1、新教师的岗前培训,由学校集中组织,主要内容为学校基本情况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各岗位人员的基本要求、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2、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培训任务,人员选派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其培训费用由学校承担,住宿费和往返路费按照财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报销。
3、各种短期培训、进修。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知识更新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包括教师短期进修、党政管理干部业务培训等,一般3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培训、进修期间的相关待遇及培养费、路费、住宿费等报销参照国内访学和课程进修的标准执行。
4、在职参加网络课程培训的,学校报销指定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全部费用。
5、对参加教师资格培训和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的,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学校报销培训费用,其余费用自理。
6、以下培训不在学校培训费报销范围:职称晋升培训、考试;各种职(执)业资格师培训、考试;国内外高级研讨班;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交流。
7、未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培训及非对岗培训,属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也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8、被认定为“双师型”教师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章 继续教育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应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中旬根据本单位人员结构状况和发展需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每年,各教学单位安排参加顶岗实践和专业技能培训的教师不少于10%,安排参加各类进修、访学及其它培训的教师不少于5%,但同时脱产参加继续教育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10%。
第十四条 教职工本次继续教育任务未完成或未终止的,不得申请参加新的脱产继续教育。已参加过脱产继续教育的教职工,须在完成或终止该次脱产继续教育任务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参加脱产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教职工参加非学历(学位)教育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各教学单位在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派出人员。派出人员在人事处网页下载《河南财专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本单位签署意见,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凭《河南财专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
2、非教学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由各单位统一安排,向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能派出。
3、上级部门指令性培训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候选人,报学校审定后派遣。
4、中层干部申请脱产继续教育由组织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
第四章继续教育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教职工外出继续教育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应关心外出继续教育人员的生活学习情况,与负责与继续教育单位加强联系,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向人事处反映。脱产参加继续教育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时间达半年及以上者,所在单位应根据其学习培训的表现进行考核和鉴定。
第十七条 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完成学业后应按期返校,及时到所在单位报到,并填写回校工作报告单,报人事处备案。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取得学位后应及时将学籍档案移交人事处。
第十八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的,培训单位的考核及鉴定意见,载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业绩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十九条 参加继续教育人员须在返校3个月内完成规定的学术报告及汇报交流任务,人事处、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并提出审核意见,否则按未完成培训处理,不予报销规定费用,已经资助的经费将从其工资中扣除,且此次培训在《继续教育证书》中不予登记。
第二十条未经学校同意或擅自变更继续教育计划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学校有权中止,且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选送出去进修培训的教师,没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完成学业的,将不予报销规定费用,已经资助的经费将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参加非学历(学位)教育者,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申请辞职和调动者,须返还在继续教育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含培训费、脱产期间的工资、福利、津贴等,不含科研奖励)。
第五章继续教育登记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成绩、承办单位等。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证书》由教职工本人保管或所在单位集中保管。证书丢失、损毁以及登记填满后,应及时到人事处申请补发或更换继续教育证书。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并考核(考试)合格后,应进行证书登记,由所在单位审核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的原件,提交人事处办理审验手续。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晋升上一级技术职务及年度考核(注册、申报专家)时必须审验继续教育证书。
第二十七条当年没有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教职工,取消本人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不得申报各类专家及奖项;没有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年份,不得作为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的任职年限。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实行人事代理的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