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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20-10-10 08:45  

校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要求,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学位的授予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按照“程序规范,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经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30人左右,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委员人选需经校长办公会提名审定,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每届任期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制订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三)审核和授予学位;  

(四)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设立或撤销学位分委员会,指导学位分委员会工作;  

(六)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申诉、异议和其他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定期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审议学位授予事宜。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和副主席处理应急事务。  

第六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仅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人员职称可适当放宽)。分委员会人选由学院提名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学位申请者资格;  

(二)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三)全面审查所属学科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并作出是否授予其相应学位的决议,提交学位委员会审定;  

(四)对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遗留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位委员会审议;  

(五)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处理学生在学期间涉及学位论文方面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决议,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并报学位委员会审定;  

(六)负责推荐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选,报学位委员会审批;  

(七)负责执行校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工作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办设在教务处。

学位办职责:  

(一)组织制订和宣传学位管理有关的政策;  

(二)受理学位申请,检查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召开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向学位委员会汇报对学位申请人的审查结果,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办理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相关事宜;  

(五)负责整理、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及有关学位材料的归档;  

(六)负责学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七)处理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包括实践环节)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者超过2.0;  

(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成绩在70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考试成绩以《毕业生登记表》为计算依据,70分以上的课程要达到总课程的30%以上;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在中等及以上,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限内未通过省学位委员会组织或要求的申请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者;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有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当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其他处置规定

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含记过),但在之后的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资格和材料审查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一)获得至少一次校级一等奖学金,或校级单项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毕业前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者;  

(三)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或考取国家公务员;  

(四)平均学分绩点在3.5(含3.5)以上;  

(五)毕业前在省级及以上科技作品、科技发明、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互联网+、英语演讲、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等学科专业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者(集体项的以立项书为准);  

(六)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优秀者;  

(七)在校期间参与并以学校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者。  

第十一条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者,或者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取得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需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如有遗失,不再补办。

第四章 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本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程序为:

(一)提交申请。学生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二)资格初审。学位分委员会按授予条件逐生审核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填写《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具备学士学位资格学生名单》,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后报校学位办复核;对于拟暂缓或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如对不授予本人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书面形式经由院学位分委员会向校学位办申请复议。  

(三)学校复核。校学位办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予、暂缓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制作《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提交校学位委员会终审。  

(四)争议问题处理。对以下有争议的问题,学位委员会应在充分听取分委员会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后,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  

1.对学位申请等有异议者,可在结果公示结束后60日内向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请或申诉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书面决议,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2.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在授予学位后的9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位委员会复审;复审后的决议为最终决定。  

(五)学校终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校学位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进行终审,决定并公布授予、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示,并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六)颁发证书。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颁发证书。  

(七)资格归档。《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及相关资料由学校档案室负责归档。  

第十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均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于2020年学校学位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施行。原《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豫财院字〔2018〕3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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