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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学术报告预告: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探微    2023/10/26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
2021-12-22 09:22  

 

为了加强纪律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次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办〔2016〕7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要求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工作的,专任教师离开郑州1天及以上的,需要请假。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教职工请假条》(附件1、2),说明请假事由与时间。根据规定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签批及部门盖章,报人事处备案。

(二)提交诊断证明。教职工请病假超过3天,须持有市级以上正规医院诊断证明,方能办理请假手续。因急诊、急症等原因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待病情缓解时,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

(三)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四)及时销假。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学校请销假有关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妥善安排好离岗期间相关工作。请假期满正式到岗工作后,应及时到人事处销假,如不及时销假,造成超假,按旷工计算。

(五)其他要求。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下,按学校要求履行请假手续。教职工因公因私出国,需履行请假手续。专任教师离开郑州一天及以上需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审批

(一)一般教职工请假。3天(含)以下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请病假、事假4-7 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部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7 天(不含)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部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中层领导人员请假。全校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因公因私外出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岗的,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外出1天及以上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书记审批,行政部门干部须同时报校长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中层副职在工作日期间因公因私外出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岗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外出1天及以上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节假日期间,离开郑州1天及以上的,须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请假。

三、请假类别及工资福利待遇

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计划生育假等。

(一)事假

1.教职工事假一次不能连续超过 7天。一年事假累计不能超过30天(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

2.教职工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间工资绩效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内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及津补贴的40%(日基础工资=月基础工资÷22天)。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基本工资和津补贴。

(4)绩效工资,按照《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病假

1.教职工一年内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休。长期病休人员需每半年提供一次市级及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和校医院审核证明,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在人事处备案。长期病休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须持校医院或其他市级以上正规医院出具的身体康复证明,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到人事处提出复岗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办理复岗手续。如3个月内又病休的,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2.试用期人员在规定的试用期间,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及以上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津补贴。教职工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保留性福利补贴,物价补贴,精神文明奖、特岗津贴、城市文明奖、目标考核奖不再发给。

(3)绩效工资。按照《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4)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5)经鉴定凡属因工受伤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各项工资正常发放;超出医疗期还未上班者按病假规定办理。

4.教职工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三)婚假

1.符合国家规定结婚年龄的可请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龄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计入婚假;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天;

3.再婚夫妻,如夫妻双方都属于再婚,享受婚假3天;如一方是再婚,另一方是初婚,且初婚一方符合晚婚年龄,则初婚一方享受晚婚休假待遇;

4.国家规定的婚假期间基础工资正常发放;婚假超出国家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

5.绩效工资。按照《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绩效分配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四)丧假

1.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去世,给予丧假 3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天(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如直系亲属在外地去世,需到外地料理丧事,除丧假外可根据路程远近,批准给予路程假。教职工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参照丧假执行。

2.规定的丧假和路程假期内,基础工资正常发放。

3.绩效工资。按照《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绩效分配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五)计划生育假

1.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3个月,配偶符合晚婚、晚育的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个月;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生育第二孩及以上的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需要保胎休息者,必须由校医院或市级及以上正规医院出具证明,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规定办理。

4.女职工领取生育证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5.产假期满本人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时上班的,须持校医院或市级及以上正规医院审核证明,按病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到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6.父母年满60周岁,住院治疗期间,给予独生子女职工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

7.凡符合规定的产育假、护理假、独生子女照顾父母护理假期间内,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8.绩效工资。按照《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绩效分配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六)探亲假

1.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工已实行休假制度,不再享受单独的探亲假。凡我校符合休探亲假的教职工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工作时间不再安排探亲假,如确有急事需请探亲假的,按事假执行。

2.探亲假路费的报销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说明

教职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补贴包括保留性福利补贴、特岗津贴工资、物业补贴、精神文明奖、城市文明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按照《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

1.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中层领导人员请假审批表

2.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一般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1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中层领导人员请假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所在单位

工作岗位

联系电话

1.事假2.病假3.婚假4.产假(护理假)5.丧假

6.探亲假7.出国8.进修 9.其他假 ________

请假期限

日起至 日止,

日。

请假人手签:

所在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意见

签   字:

校长意见

签   字:

校党委书记意见

签   字: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经审批后一份留存单位,一份报人事处备案。

2.病假3天以上者,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附件2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一般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所在单位

工作岗位

联系电话

1.事假2.病假3.婚假4.产假(护理假)5.丧假

6.探亲假7.出国8.进修 9.其他假 ________

请假期限

日起至 日止,

日。

请假人手签:

所在单位

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分管或联系

校领导意见

字:

人事处意见

字:

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意见

字:

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经审批后一份留存单位,一份报人事处备案。

2.病假3天以上者,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3.请假3天由部门最终审批;请假4-7天由分管校领导最终审批;请假7天以上由分管人事校领导最终审批。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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