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艰苦朴素,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困难补助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者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奖学金及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本校的新生,持河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周。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河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报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到所在系、部报到注册,注册时间为一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应当先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凭交款凭证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交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交纳学费的学生,可根据《河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细则》、《河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特困生资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经学校审核批准并办完有关手续后,可予以注册。对弄虚作假得到资助者,一经核实,除要求退还全部所受资助外,还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查课程可采取多种方式评定成绩。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班级鉴定、学校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数以及升级、留级、重修等要求,按照《河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课程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河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应当在被录取时的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专长或受某种生理缺陷的限制,可提出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河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转换专业暂行规定》办理。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专业的学习,否则按缺课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在读三年级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含休学时间,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一学期累计超过五周(含五周)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五周(含五周)的;
(三)在规定的学制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必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在学校期间学生休学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两天内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可以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可以复学。
休学学生复学后均降级编入原专业。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正常学习或者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5天,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补考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肄业证书不得申请换发毕(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毕业资格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设立校长意见箱(或电子信箱)、系(部)主任接待日等方式和渠道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河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河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办法》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河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学校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称号。对于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学校授予相应的单项荣誉称号。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的各种评优活动。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者,学校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河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校监察室。
第六十条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对脱产在我校接受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