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加强岗位管理,纪律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对象
在职在编和非在编人员。
二、考勤要求
(一)专任教师实行弹性工作制。考勤时间为教务部门安排的教学时间以及学校与所在部门安排的学习、教研、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时间。
(二)党政管理人员、非教学系列技术人员与工勤人员等实行坐班制。按照学校作息时间和安排的工作时间进行考勤,按时上下班,任何人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三、考勤管理
(一)实行层级负责制
1.学校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主管。
2.人事部门负责全校各部门考勤事务监督管理。负责定期、不定期检查或抽查部门考勤情况;负责进行年终考勤总结,将考勤管理列入部门目标管理任务之一;负责汇总考勤结果,作为工资发放、评优评先以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各部门由分管行政工作的领导负责。履行本部门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审签本部门考勤员填报的单位人员考勤情况统计表。出现不如实填写、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情况,如有人举报指证,经人事处、纪委核实后扣除部门负责人当月50%校内绩效,扣除考勤员当月全部校内绩效,扣除当事人当月全部校内绩效,并予以通报批评,本部门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4.各部门指定考勤员负责本部门教职工考勤事务。负责记录本部门人员出勤、缺勤情况,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及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负责填写上报本部门人员考勤情况汇总表,次月连同请假审批手续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人事处;负责向人事处报送本部门长期外调所在借调部门签字盖章的备案表。
(二)实行分类请假制度
教职工因事不能到岗工作的,按照《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规定请假。
四、考勤结果处理
(一)凡属下列第1-9条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逾期未到岗工作的;
3.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或人事调配,擅自脱离原工作岗位或未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工作的;
4.未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或统筹安排,自行决定调休、补休假的;
5.本人要求调动或办理出国手续期间未经允许借故不上班的;
6.弄虚作假,欺骗学校的;
7.请病假须凭市级以上医院或其他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无诊断证明又不到岗工作的;
8.职工提出享受因工负伤待遇,未经认可为工伤又未上班的,有医院诊断证明的按病假处理,无诊断证明又未到岗工作的;
9.经鉴定属因工负伤的教职工,医疗期满后应及时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终结鉴定,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由所在部门调整到适应岗位工作,对拒不接受医疗终结结论又不到岗工作的。
10.实行弹性工作制的教师无故不参加学校及所在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教研活动等,不足半天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旷课,按《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11.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迟到在30分钟内或早退30分钟以内,每累计4次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在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或早退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每累计两次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或工作期间擅离脱岗超过1小时,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上述计算方式可以叠加。
12.各部门若有教职工月旷工累计天数超过3天(含)以上者,应及时上报人事处。
(二)旷工处理
1.旷工不足7天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照发,绩效工资按《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旷工达到7天的,停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同时,学校将根据情况轻重和旷工时间长短,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全校通报。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个工作日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有关规定,学校将解除聘用合同。
五、其他说明
教职工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一经查实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印发